“结党营私”才能更好充实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作者: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中国有古训,“君子不党。”繁体的“党”更有个“黑”字做部首,说明“结党营私”者都是宵小之徒,不是什么好东西。其实不独中国直到民国以前历来如此,“党”在西方也一直处于被“黑”的地位,以至1788年美国联邦宪法至今没一个“党”字。高大上的1789年法国17条《人权宣言》当然也不可能“藏污纳黑”,尤其是第6条规定“法律代表公意”,至高无上、超凡脱俗、集中统一的“公意”自然容不下代表和分化利益的政党。不能忘记,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是卢梭,而卢梭是一个方法论整体主义者。

整体主义者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把“公”和“私”割裂开来,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割裂开来,把“公共意志”和“私人意志”割裂开来——总之,把国家和构成国家的个人割裂开来,认定“国家”是一个超越所有人的统一整体,“国家利益”超越所有私人利益之和,“国家权力”自然也不能由私人行使,否则必然发生假公济私嘛!不过,头脑一阵发烧之后静下来想一想,这么高大上的国家权力不由私人来行使,由谁行使呢?从警察到总统,所有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不也都是不得不食人间烟火的凡夫俗子吗?

儒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那个“不争”“不党”的“君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只关心公义,所以可以和他谈义;小人只关心私利,所以只能和他谈利,否则注定是对牛弹琴。这种人性观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后果:既然君子一心为公,那就不需要太多法治约束,不然反而会束缚君子“为人民服务”的手脚;既然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见利忘义的小人,舍己成人的君子必然很稀罕,所以民主选举是万万不能的——一堆小人能选出什么样的领导呢?

但是如果“君子”不能选举产生,那又去哪里找呢?历史上,儒家的答案是科举。然后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当然,我们也不要一笔抹杀科举,西方公务员不也得考试吗?然而,不可否认,考试考的是知识,而不是美德,美德是考不出来的。一个人“四书五经”背得再熟,儒家伦理懂得再多,也不代表他能做到言行如一。阳明的“知行合一”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而不是已经实现的现实,“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人多了去了。今天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离不开民主、法治、人权,而儒家传统缺少这些文明要素并非偶然,因为人权保护的就是“小人”的权利,民主本质上就是“小人”做主。法治用中国法家的话说,就是“小人”之治;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话说,就是为“坏人”设计的。是啊,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好人为什么还需要律法约束呢?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要破题,还得回到问题的源头——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这个脱离了“私”的“公”根本就是一个杜撰出来的虚构嘛!这个世界上,一切真正的“公”都离不开“私”,公无非是全体之私的集合。谁制造了一个脱离了私的虚构之“公”,谁就是在制造独裁政体,因为不属于任何人的虚幻是为独裁者量身定做的概念股;这个幻影不仅独立于所有人,而且超越所有人,而一旦独裁附体,他就可以挥舞至高无上的“公意”大棒,名正言顺地打压所有人。没有一个个具体的人,哪里来的“人民”和“国家”?没有具体个人的私人意志和利益,哪里来的公共意志和利益?社会功利主义没错,真正的“公意”当然就是“私意”之和,真正的“公共利益”当然就是私人利益之和。既然“私”是“公”的组成部分,追求私利有什么错?如果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幸福,自己的小日子为什么不能过得更好一点?斯密说得对,人的自私是社会进步的最大动力。利己不仅无过,而且有功;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日子过好了,那就是对社会进步的最大贡献。

既然国家是由个人及其群体构成的,“结党营私”也就非但不是什么十恶不赦、而是天经地义的了。毕竟,“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我们主要靠自己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而每个人都势单力孤、人微言轻,因而需要结社“结党”才能更好地“营私”,进而充实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在这个意义上,简体字将“党”去黑化,代表了政治意识进步。国那么大、人那么多,没有政党的合纵连横,个体公民无法有效和有序参与现代政治。代表不同集团利益或立场的政党不仅无罪,而且是现代民主的最大功臣;不仅不“黑”,而且是摆脱特定集团独裁、帮助国家去黑化的不可替代的政治工具。

既然党并不“黑”,“结党营私”无错,那么君子也就不必“不党”。事实上,既然利己无过有功,也就无所谓绝对的义利之辨和“君子”、“小人”之分。墨子说得不错,义即利也,利即义也。每个人都有理性利己的动物本能,也有克制私欲、坚守底线的超越简单本能的道德能力。当然,儒家也没错,文明社会需要坚守底线的君子,而现实社会既有君子,也有不守底线的小人。但我们的语义已经发生变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已:利己没什么错,只是要有底线;我们要谴责的不是利己,而是无底线的损人利己。既然这样的底线是众人所能达到的,儒家也就不需要反民主、轻法治了。事实上,道德再高尚的“君子”也是理性人,因而也离不开律法约束。在道德和法律设定的底线范围内,君子们大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立场“结党”。

当然,也不要从古代厌弃政党的极端走到今天的另一个极端,把政党打扮成一个一贯正确、大公无私的领导集团。人的本性主要是理性自私的,任何由人构成的党派和团体都不能幸免。政党的主要职能不是领导,而是代表和推举——代表利益和立场相似的人群,把自己的候选人通过选举推送到政府中去,让他们成为立法者并制定代表集团利益的法律。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我们的利益诉求都同样正当;不同公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人格是平等的,因而代表他们的不同政党也是平等的。哪个政党能够选派多数立法者,从而成为议会的执政党,只有通过真实而平等的选举才能决定。某种意义上,政党就是选举机器;迄今为止,任何现代意义的选举都离不开政党的组织动员。政党是选民和政府之间的传送带——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对政党的基本定位。

美国立宪者其实并不歧视政党,而是早已预设了党派的存在。麦迪逊的经典文献《联邦党文集》第十篇通篇都在谈“派系”(faction),实际上就是党派,而1830年代,美国出于选举政治竞争的需要,也确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大众政党体系。但迟至今日,美国宪法之所以仍然没有政党的踪影,是出自同一个源头的另一个教条:国家是“公”,政党是“私”——私人民间团体;宪法只管公权力,管不着私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政党不可能违宪——不是因为它“一贯正确”,而是因为它和我们私人个体一样不可能违宪。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干涉结社自由,似乎意味着政党只有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而没有国家机构所应尽的宪法义务,譬如种族平等;只要国家立法也没有规定政党义务,政党就不需要履行任何法律义务。

然而,这是典型的“鸵鸟政策”,谁不知道政党对于现代民主国家的奠基性意义?即便在今天,政党依旧垄断了政治竞争舞台;如果政党不提名你做候选人,除非你有特朗普家族的财富,你靠自己的能耐去竞选试试?但是直到1940年代早期,美国南部民主党依然可以拒绝黑人参与决定党内候选人的初选,而州立法从一开始要求变成了后来的纵容种族歧视,政党种族歧视躲在了州法不愿管、联邦立法不能管(无权限)、联邦宪法管不着(非国家行为)的“三不管”盲区。1945年前后,联邦最高法院才费了好大的事儿,强令州法必须禁止政党歧视。就这样,也还是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政党显然并非单纯的“民间团体”,而是连接“公”与“私”、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纽带,因而是不可能不承担宪法义务的。

一旦政党“祛黑”,政党可以名正言顺地自由活动,甚至作为民间社团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那么政党的法律规制也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和突破底线的个人会违法犯罪一样,任何突破底线的组织也会违法甚至犯罪。政治组织显然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政党完全可能成为一个黑社会,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崛起的德国纳粹就是一个例子。政党享受哪些基本自由?政党的组织结构需要符合什么宪法原则?政党活动的宪法底线在哪里?政党在招募、竞选、筹集和使用经费等方面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则?这些问题统统需要依据宪法找到法律答案。

二战结束后,西德脱胎换骨,一个新型民主国家从此诞生。1949年颁布的《基本法》是一部现代宪法,完全没有美国宪法的老套偏见。第21条明确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并享有组党自由。政党不算正式“国家机构”,但也不是单纯的私人“民间机构”,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宪法机构”。作为宪法机构,政党不仅享有宪法权利,同时也承担宪法义务,譬如“内部结构必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资金也必须得到妥善管理。经过70年的缜密演绎之后,联邦宪政法院为德国构建了堪称完美的政党规范体系。

所以,“党”是什么?它既不是“大公无私”、一贯正确的先锋队,也不是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纯粹私人组织。它是连接国家和社会的纽带,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平等的政治竞争选拔代表特定利益和立场的立法者。现代社会的多元利益决定了多元的政党结构,其中每个政党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自由活动。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常识。

来源:FT中文网,原标题:《为“结党”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