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权力平衡:明治宪法体制的进步与危险

作者:高全喜

人类历史存在着一个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这种演进论的历史观虽然在西方的历史进程中得以证成,但对东亚世界却还是一个新颖的事物,在古典中国和日本等东亚政治共同体中,普遍盛行的还是王朝循环论或万世一系论的政治历史观,这种情况直到西方列强的叩门与侵入之后,才开始有所改变。这个由西方势力主导的东亚政治变迁是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过程,对此,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就被深深地卷入其中而无法自拔。日本也同样如此,自1853年发生美国黑船事件之后,也被卷入到一个近代化(或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之中,构成了两个传统国家各自“风云激荡的一百年”。

不过,虽然同为东方国家,由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的差异,中日两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呈现出巨大的差别。这种情况的缘由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维度便是中日两国在面对西方列强冲击下的有关国家构想的筹划,政治与宪制方面的国家构想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这两个国家的未来。

每个国族都会有关于自己的政治图景。日本也概莫有外,但是,传统日本的国家构想,正如同中国的清王朝一样,也面临诸多问题,很难称之为真正的“国家构想”。日本的传统问题是幕府体制与天皇一系的关系问题,究竟谁是日本政治领导力的主体,这个问题数百年来都是隐晦不明的,所谓道统、法统与政统高度纠结、矛盾和紧张,二元体制理据不足,正当性缺失,七百年来一直难以成立。

但当它们面对美利坚的黑船来航,敏锐地感受到船坚炮利背后的制度与文明,很快就开始真正地把握到西方之所以优越的制度架构,由此在派遣大批朝臣远赴西方诸国考察时便着力于谋划它们的国家构建:即通过宪法架构重塑日本国的国家构想并付诸实践。对此,幕府晚期的胜海舟、吉田松阴、板垣退助等思想家们就有明确的意识。而到了福泽谕吉那里,重新构建日本国的蓝图就不再只是一种遥远的设想,而成为启蒙思想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他提出了文明更化的新历史观,认为日本要在制度文明上彻底摆脱亚洲、尤其是中国儒家宰制数百年的传统约束和阴影,开始迈向一种新的文明,构建一个新的国家。这样的文明国家在西方已经成为现实,日本就是要效法西方、英美国家,从半开化的国家进步到一个文明的可与西方欧美国家比肩的现代立宪政体国家。

福泽谕吉的“脱亚入欧论”,以及一批主张类似观点的日本思想精英,对于明治前后的日本之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沿着这种新政治文明的变革理路,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一批明治维新的推动者和明治宪法的创制者,构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东亚文明属性的现代日本国家的规划与绘制。换言之,在明治宪法中集中展现了一种关于日本国的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国家构想,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明治宪法是一部开启了现代日本国家之舟的现代性宪法。

当然,明治宪法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乃至英国的未成文宪法相比,构建的天皇体制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其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有着本质区别,这可以从天皇大权独揽的国体构造中有所集中体现。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明治宪法仍然是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日本由此打造的乃是一个立宪制君主国家,其国家构想依然具有现代立宪主义思想的内蕴。正是基于明治宪法的混合和复杂的性质,对于明治宪法及其国家构想从一开始就有多种解释。或者说,明治宪法以及日本国家的现代发育就是在如此歧义的制度构建和思想解释中一路走下来的,其先进性与反动性基于一身,有辉煌的时期,也有阴暗的时期,有导致日本蓬勃发展的要义,也有促使日本走向毁灭的种子。由此生发的日本宪法学也就同时具备了模仿性、独创性与混合性的特性,其自由民权与国家集权的二元对峙色彩非常凸显。总括起来,明治宪法的国家构想具有下面三种面性或由此导致三种不同的解释理论。

自由民权与国家集权的对峙

第一种是自由民权论。这派理论虽然一直不是日本明治时期制宪乃至明治宪法的主流,却具有现代性价值的普世性,是日本政治破局和脱亚入欧的真正起点,具有自然法的正当性。

这派理论认为,当时的日本之所以落后于西洋诸国,在文明层次上低于欧美世界,首先在于传统日本社会的不平等和自由权利意识匮乏,人民愚昧、不开化,等等。所以,他们深受美国革命和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接受了天赋人权的自由平等观念与价值诉求,由此,他们要构建的新型日本,乃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国家构想。不要说板垣退助、福泽谕吉、加藤弘之、中江兆民等在野人士对自由民权、天赋人权思想的鼓吹与行动,即便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隈重信、井上馨等明治政府的重臣,思想中也不乏宪制理念,他们所构想的日本国乃是一个现代的宪制国家,宪法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大隈重信等人,他们的国家构想是民主立宪,主张效法英国式宪政,在他们的构想中,日本宪法应该是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至于伊藤博文,他的理想宪法或许也是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只是现实的政治情势,才导致他与大隈重信对峙,主导创制了确立绝对主义天皇体制的明治宪法。

《未完成的明治维新》(日)坂野润治/著
《未完成的明治维新》(日)坂野润治/著

来自英美法不同思想谱系的民权思想理念,虽然没有为明治宪法所全部吸收,明治宪法所构建的日本国是一个天皇制的立宪君主制,但其中仍然秉有民权、法治和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以及立宪主义的架构要素。例如,明治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第三章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第三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员由民选的议员组成。第四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应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确立了大臣责任制。第五章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这些宪法条款虽然比之于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其对于君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并不凸显,非常模糊和暧昧,但无论怎么说,明治宪法毕竟构建了一个宪法框架,设立了一个约束天皇大权的笼子,并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性的标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和保障着臣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从而使日本天皇和政府权力不可能为所欲为、独断专横到无以复加。所以,天皇制度下的明治宪法仍然有着自由民权的宪法意义。

这个自由民权是明治宪法的一抹亮色,尽管它们在明治时期的日本国家构想中一直脆弱稀薄但仍不绝于缕,在明治宪法施行的五六十年来的日本政治格局中,人权至上和民主化作为一种政治努力和理论主张,仍然持续而坚韧不拔地流布,成为日本左翼政治势力的价值支柱。例如,早在明治宪法拟定时期,关于日本的国家构想就出现了富国强兵的新攘夷派与民主化的民权运动之分歧,而民主化又分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路径之分歧,总的来说,推崇自由民权的政治努力最终失败,而伊藤博文中途变易从而主导了明治宪法效法普鲁士的德国道路,并获得上层贵族的支持。尽管如此,民主化的自由民权诉求在日本并没有彻底湮灭,而是处于低潮,受到政府的打压和民众的反对,并越来越边缘和激进化。后来,其又与逐渐兴起的日本马克思主义结合在一起,与日本的下层社会民众以及工人运动结合起来,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政治理论和具有持久价值的思想理论,对于明治宪法及其朝向极端右翼的国家主义乃至军国主义保持着尖锐的批判锋芒。尤其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和平宪法的颁布实施,自由民主的思想成为日本国家构想的主流,并保持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获得日本人民的广泛认同。

不过,值得警惕的是,明治宪法以来的关于国家构想的一个难点在于,这派自由民主的价值主张和宪法诉求,总是呈现出一种左翼特征,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批判性有着密切的勾连,而现实的世界政治在经历了苏联极权主义之后,自由民主的宪法价值与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性实质上是迥然不同的,而日本的自由民主理论对此缺乏深刻的反思,其对于日本宪法中的自由民主之坚守和对于右翼国家主义的批判就显得混乱和盲目。例如,日本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丸山真男,他对天皇专制主义以及日本右翼国家主义的反思批判,固然有力,但其盲点却是没有深刻觉察日本自由主义与左翼激进主义的合流及其被其扭曲的可能性。

此外,应该指出,自由民权只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其落实还需要一套具体的制度,尤其是宪法体制,其中要处理好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配置与分权制衡的关系,处理好政治正当性与治理合法性的关系、不同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层级,以及行政、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宪法制度的架构,是一个现代的国家构想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此,西方发达国家呈现出一种政治宪法的递进改良过程,法治宪制与民主平等的推进有一个相互促进的以自由权利为轴心的演变进程。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是在宪制自由确立之后,才逐渐拓展大众民主的公共空间,而不像法国政治进程那样突兀地受到民权思想的鼓动,陷入激进主义的革命狂潮,并且与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相接榫,造成立宪主义的逆流。对此,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权运动并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而是直接鼓吹民主与平等主义的抽象价值,缺乏经济与政治的社会基础,难以获得当时占据主流的中下层武士和平民的响应,也不可能获得新的官僚集团和新兴权贵财阀势力的支持,因此,其处于边缘则是必然的。

但是,这种激进主义的自由民主理念并不会彻底消失,一旦日本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步入良性轨道,城市市民阶级兴起,工商法治主义和人权民主的呼声就会凸显出来。为什么在明治时代中期和“二战”之后,日本国家构想中的自由民主色彩占据相当的地位,其原因就在于此。呼吁大众民主、捍卫人民的天赋权利,提高市民的社会福利,反对天皇集权体制和财阀主义,拒斥由此捆绑在一起的右翼保守主义和国家主义,成为日本一个多世纪以来自由民主理路的一个标志。而这一切恰恰是明治宪法的主体架构所或缺的,在明治宪法中,它们仅仅发挥着某种端倪性的表征作用。

强化版英国立宪君主制

第二种是立宪君主论,或者说是英国模式的内阁政治论。既然抽象的自由民权论并不足以支撑明治宪法,仅仅起到现代国家的底色之表征作用,处于边缘性的辅助地位,那么究竟明治宪法的主体结构或基本结构及其精神依托是什么呢?对此,细致考察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可以说明治宪法的基本结构及其精神依托是一种强化版的英国君主立宪的内阁政治论,而不是天皇大权独揽论——尽管从形式架构方面,明治宪法看上去是天皇大权独揽的集权政治模式。

直接对比明治宪法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制,显然两者具有本质性的重大区别。因为英国王权在革命后逐渐式微,英国属于议会主权制国家,君主在议会,并不享有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力,议会也不是君主的咨询或辅助性机构,而是掌握国家的内政外交之大权,君主则逐渐成为一种符号或尊崇的国家象征。英国议会后来又演生出责任内阁制,议院(主要是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责任内阁负责国家治理、对议会负责,国王统而不治。对此,宪法学家白芝浩在《英国宪制》一书中有过经典的解释:“英国宪制中存在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那些激发和保护人民的尊崇的制度,即尊荣的部分;第二个部分是有效用的部分,即它事实上运作和统治所必须的那部分。每一个宪制都必须达到这两个伟大的目标才算成功,而每一个古老的、著名的宪制都十分精彩地达到了这两个目标:每一个宪制都必须首先赢得权威,然后再利用这种忠诚进行统治。”

相比之下,日本天皇在明治宪法中却被赋予了绝对的国家统治大权,明治宪法在告文、发布赦语和正文第一章等关键部位,宣布接受皇祖皇宗“天壤无穷之宏谟”的神意,规定天皇“万世一系”,神圣不可侵犯,秉有“国家统治大权”。这种天皇总揽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体制,也就是日本明治宪法的“国体”,确立了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依照宪法,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例如根据独立命令而制定法规的权力、缔结条约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力。还有,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议会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还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天皇统率陆海军,具有独立的军事统帅权。帝国议会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由非民选产生的日本贵族院行使与日本众议院几乎同等的权限。作为制约内阁的机构,明治宪法设置了枢密院等机关。综上所述,天皇体制显然是明治宪法的核心,也是日本国的国家构想之关键,整部明治宪法都是围绕着天皇的政治大权而展开的,它无疑是一种君主权重的君主立宪制,而非英国的虚君立宪制。这一点也与当时的日本政制的现实状况,即通过推出或激活天皇体制以反对幕藩体制从而开辟日本国家的新纪元有关,也与配合这个策略而广派朝臣远赴欧美各国、考察学习立宪模式最终选择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构想有关。

《近代日本的国家构想》(日)坂本润治/著
《近代日本的国家构想》(日)坂本润治/著

但为什么本文仍然认为,明治宪法是加强版的英国立宪君主制而非绝对主义的专制集权体制呢?

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因为明治宪法并没有赋予天皇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而是通过内阁制的宪制结构,把君主的行政乃至立法等方面的权力紧紧把控在内阁以及议会手里。而执掌内阁的枢密院大臣等国家重臣,不仅是一批推崇西方立宪体制的立宪主义者,如木户孝允、伊藤博文等人,均属于英国和德国政治的拥趸,决定着明治宪法的拟制、解释以及国家内政外交的大权,而且在此后的制度架构中,也设置了责任内阁制度以及议会辅助制度对于天皇政治大权给予有效的制约。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责任内阁制具有鲜明的英国宪政体制的色彩,天皇表面上大权系于一身,万世一系,几乎总揽了所有的国家权力,但那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天皇也是统而不治,治理国家的大权实质上还是落在内阁手中。天皇国体加上内阁政体(包括议会制)之形式与内容的二元结合,凸显了日本国家精神构造的独特性,表现出现代日本国家构想的独创性。

第二是日本的天皇家族,尤其是明治天皇以及后来的天皇,甚至包括裕仁天皇,他们都深谙立宪君主制的精髓,能够恪守明治宪法的君臣共识,审慎、高雅而智慧地把握天皇的礼仪名分,节制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力,不逾越国家主人的抽象主体性,不干涉和介入现实的政治决策,把国家的治理大权交付内阁体制,只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和象征。换言之,天皇虽然名义上享有宪法上的国家统治全权,朕即国家,但实际上天皇把国家主权从统治权剥离出来,把统治权中的治理大权交付内阁与议会。这样一来,剥离出治理权的统治权就只余下虚化的形式主权,只具有象征的含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高的政治智慧,很好地解决了日本古今转型之际的历史政治难题。

对此,现代日本学者坂野润治指出:“如果说保守派主张的立宪制的范本是德国,革新派的范本是法国或者苏联的话,那么可以说极易被人们忽视的就是以英国立宪制为范本的稳健派了……井上馨、福泽谕吉、德富苏峰、吉野作造、松岗驹吉等,都是在各自不同时代以英国政治为范本的人。”

正是鉴于上述内阁责任制和天皇主动谦抑,明治宪法才呈现为一种强化版的英国立宪君主制特征:说“强化版”指的是,宪法文本确实赋予了天皇远比英国君主大得多的国家统治全权;说“英国特征”则指的是,日本的国家构想以及制度实践仍然属于一种宪制,天皇无论主动还是被动的都把自己的言行限制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其权力行使受到宪法体制的无形或有形的约束,不可以恣意妄为,独断专行。从这个意义上,明治宪法完成了日本的国家转变,从传统的封建国家转型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国家,且大致保持着传统的某些文明因子。

为此,后来的日本宪法学家们创制了一个不同于英美和法德的国家法学理论,即用国体学说取代了传统西方政治和宪法学说中的政体学说。但是,应该指出,关于日本的国体学说在中国学界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误读。一般认为,日本宪法学者把国体视为国家的本质属性,并把它予以实体化,天皇体制就是国体,它是日本国家构想以及明治宪法的核心,也是日本政治文明之所在。至于如何统治,采取立宪制度尤其是采取内阁制等,不过是手段性的政体形式,不具有根本意义,所以日本宪法在国家问题上依然保持着独特性的国家专制的特征,不像欧美诸国把政体即国家形式视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国体问题。至于随着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出现,赋予国体以国家本质的阶级属性,则是国体学说的另外一种衍生释义,在当今学界也有某种发凡与流布。上述所言从理路上固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日本的国体对政体的置换具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天皇体制是一种宪法予以约束、且天皇主动谦抑的虚化国家主体,而非恣意妄为、独断专横的国家本体——故此才有美农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如果把国体视为一种自主发动的本源权力,予以实体化——无论是天皇个人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等等——那么就误读了明治宪法所创设的这个独特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国体是明治宪法乃至日本国家构想的秘密所在,如何理解日本宪法的国体属性,是划分明治时期日本思想界和政治精英群体的标准。主流的日本宪法学尤其是日本朝野政治家们,采取的乃是中庸之道,基本主张有条件的天皇国家论或强化版的立宪君主制,在君主统治权(主权)、内阁治理权(治权)和人民参与权(民权)三个方面做了较为恰切的配置与处理,达到了相对稳固的妥协与均衡,从而实现了日本国家的转型与发展。当然,这三种权力并非绝对静止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比较而言,明治宪法40年来,虽然为日本军部权力裹挟的天皇大权有所扩张,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不断膨胀,但日本主流的政治和思想势力还是大致能够固守着明治宪法之国家构想中的中庸之道,保持着张力下的平衡。他们一方面破除西乡隆盛们鼓噪的征韩论,避免与大清帝国的全面对抗,另外一方面通过拓殖兴业、废藩置县、促进工商、完善军备而进行国家能力建设,同时进行民主化改革,抵御民权主义的积极冒进,等等。也就是说,日本明治政府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的国家治理权,与时俱进地防范左右两个方面的极端冒进,在维护天皇国体的形式下发挥着中流砥柱的治世作用。

不过,即便如此,由于明治宪法关于国家构想的精妙难点需要超凡的政治智慧,以及配置以特别的国内外情势,在明治时期的一代重臣纷纷离开日本政坛之后(大多是被暗杀),那么日本国家的发展道路就面临艰难困苦的选择,明治宪法内涵的短板和弊端就暴露出来,并且不可遏制地蔓延下去,最后导致日本走向歧途。在此,就涉及到关于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理论。

军权与宗教权扩张裹挟天皇

第三种是国家主义乃至军国主义的极端右翼理论。本文一再指出,日本明治宪法是一个矛盾的产物,内涵着富有张力性的双重结构:在稀薄的自由民权的底色下,存在着两种对峙性的理论——立宪主义与国家主义,其高度智慧的政治解决方案是强化版的立宪君主制,即理论上的天皇国体论配置以实质性的立宪内阁行政权。但是,这个复杂结构难以持久不变,从宪法条文上看,天皇确实是大权独揽,在内阁行政权之外,天皇还独自把持军权、宗教权等其他一系列内阁和议会无法涉猎的权力,这些权力部门在日本国家的发展中逐渐做大,并且可以裹挟天皇的言行。

例如,关于军权,明治宪法第一章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日本的军事统帅权和编制权不属于内阁行政权管辖,而是直属天皇统辖,由于天皇只是名义上的最高统帅,国家的军事权力实际上是由逐渐组建的元帅府、参谋本部和军令部具体负责,这些军事机关把控着日本国的军事权力。此外,关于宗教权,明治宪法在告文和赦语中就有“神圣祖宗之德威”、“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随着天皇体制的确立,神化天皇权力的神道教得到抬举,被视为国教的性质,天皇被尊为神的化身,享有无限尊崇的神圣权力。虽然明治宪法规定了臣民的信仰自由,但实质上仍然保留了国家神道的主导地位。明治宪法的告文、赦语等形式以及相关规定,本身就属于国家神道仪式的一种形式,借此天皇统治人间的权力获得了宗教信条的意义。与此相关,《皇室典范》等文件也获得了宪法性的地位。

由此可见,关于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是与明治宪法中固有的神道教传统以及武士道精神结合在一起的,这些旧传统本来受到立宪主义的宪法构建、民权主义诉求和责任内阁及帝国议会政体的约束和限制。但随着日本天皇体制的做实做大以及民权主义因被打压而转为激进主义,加上明治维新实力派大臣的陆续离世,它们便逐渐合流,构成了关于明治宪法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乃至军国主义的甚嚣尘上。这些打着天皇制幌子的极端主义者们,消除本来就已稀薄的自由民主精神,压缩和诋毁英国制内阁的国家行政权力,甚至暗杀身负重任的内阁大臣,阻击和破坏政府制定的各项社会变革措施和议案,极力鼓吹日本传统中的神道教和武士道精神,扭曲和恣意抬高天皇的大权独揽的国家权力,借以实现军国主义的独裁政权的目的。这种在明治初期还处于边缘的民族主义右翼,一步步通过做大日本的军部权力和把持日本的宗教意识形态,并凭借日本在与周边韩国和中国直至与俄国的数次战争中获胜的机缘,不断强化军事权力的权重,并开始主导日本政府的内外方针和国策。在明治宪法的后若干年,即昭和时代,随着军部势力的扩展,尤其是在一批批少壮军人的鼓动下,日本内阁不断换人,军人开始担任首相,制定殖民东亚他国的计划,并鼓噪、裹挟和动员天皇,大肆鼓吹日本天皇体制的独特性和日本民族的优越性,鼓吹圣战和建立东亚共荣圈。

这样一来,明治宪法的第三种解释理论,随着日本国家实力的崛起,国民心态的扭曲和政治结构的变异,就从次要的地位逐渐成为明治宪法乃至日本国家构想的主流,取代了曾经占据主导的稳健的体制立宪内阁派的中庸之道,俨然成为日本国家的宪法设计之根本,如此就混淆了明治立宪的历史真实,污名化了明治宪法的要义。

与此相应,在日本宪法学中,那种右翼的国家主义宪法学逐渐占据主流。在他们看来,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天皇万世一系、大权独揽,才是日本国家的特征,才是日本国赖以存在的根本,支撑其国祚不坠的乃是日本的军部军权和神道宗教权,它们独立于内阁制的行政权力之外,甚至超越其上,主导着日本的国家构建和天皇统治。这个明治宪法确立的日本国体,迥异于西方的政体和有限政府,具有独断乾坤的全权,至于政体构架,尤其内阁体制,不过是下属的办事机构,只有相对的办理权力,即国是纲要的执行权。至于所谓的自由民权,那些明治宪法所陈列的日本人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他们不具有个人的主体性,而是从属于日本民族的集体权力,从属于天皇的国家大业。依据这种解释,天皇代表的大和民族才是国家之根本,每个国民为了日本民族的总体利益,为了大和民族的崇高事业,为了天皇陛下,为了圣战,为了争霸东亚乃至世界(日本代表黄种人与白种民族决战),可以克减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为之作出牺牲,奉献生命,云云。

上述第三种声音沸沸扬扬,占据了日本国家构想和明治宪法解释的主流,自由民权派和英国立宪内阁派则日渐边缘,俨然给世人一种第三种解释就是日本国家的本体解释和明治宪法之真义的认知误读,殊不知它们乃是雀占鸠巢。历史运行中的日本国家属性并非仅仅如此,而是一个不断变异的过程,明治宪法以来的相当一段时间,还是立宪主义占据主导的,稳健派发挥着平衡左右极端主义的功效,只是后来右翼民族主义或军国主义强势逆取,夺去了日本宪法的解释权,造成了世人尤其是东亚其他国家的感知体认。当然,那种认为日本明治宪法和日本的国家构想就是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天皇国体论和保守主义的右翼集权论,也是有一定理据的,它们确实表现出百年日本政治历史中的某种真实性,明治宪法确实有着这个面相。与此相关的,这里确实也看到一个沉痛的教训,即日本在现代化立宪变革的初期,由于诸多原因,致使其自由民主的社会基础和理念还是脆弱无力的,而英国立宪内阁派的制度设置大多是权宜之计,系于高超的政治智慧和制宪人物的道德自律,严重缺乏制度上的刚性约束和形式架构,以制约和防范日本明治宪法所构建的国家体制走向极端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

为什么明治宪法会发生如此的岐变,固然与制度设计和地缘政治以及国内外情势有关,但追溯起来还有其历史的深层缘由。看上去日本在面临古今之变的西方列强的冲击下,不乏勇毅的开拓者大踏步地改革开放,学习西方,从船坚炮利到制度架构乃至文明教化,甚至不惜提出脱亚入欧的口号,启蒙思想一路凯旋,但随着日本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兴盛,其民族传统的固有保守性力量就凸显出来,更化演变的还是表层的东西,其骨子里的根性并没有发生脱胎换骨的裂变,甚至还被其中的很多人视为日本民族的优越性。由此,这种埋藏在潜意识里的日本特性被局部的胜利激发出来,冲昏了日本国民的头脑,表现为自大狂的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从而左右了日本现代化的进程,直到二战失败后才被摧毁,即便到今天,我们也还能不时地听到它们的某种鼓噪。

国家的主体性与置身世界的普遍性

日本的国家构想之路曲曲折折,向我们揭示出任何一个民族在制宪建国之际都会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各自国家的主体性与置身世界的普遍性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考验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是否政治成熟的关键问题。很多国家,无论是先行的西方国家还是后发的其他国家,都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系列曲折的弯路,甚至出现重大的倒退或国家失败,例如法兰西共和国、日耳曼的普鲁士德国,以及亚非拉很多国家。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遗产、文明传统,都有不同的地缘政治难题和族群冲突问题,都受到当时的国际局势的外部影响,以及政治、经济、战争与宗教,还有文化、科技等多个方面的制约。所以,百年来的日本国家构想之曲折过程,对于明治宪法乃至当今的日本和平宪法的多种解释,放在世界政治变迁的大格局下,都是可以理解的,也并不稀奇古怪,它们都逃脱不了走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大逻辑。只不过我们今天审视这段历史,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要更加审慎与建设性地处理国家主体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妥善处理主权、治权与民权的复杂关系,构建一个稳固良好的秩序框架,以防范左右极端主义的过度侵扰。

  • 来源:经济观察报书评